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61729179。
法定代表人:叶蓁,总经理。
上诉人**有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上诉人**有、***各负担5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翁王婷
审 判 员 梅剑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