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037号 原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9弄32号东3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居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9号10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居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5弄4号1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居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