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财保189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058229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执xxxx号所得执行案款357158元,申请人已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支付被申请人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执xxxx号所得执行案款357158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6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