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9037号 原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9弄32号东3楼。 负责人: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居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9号102室。 负责人:张学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居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5弄4号1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居民。 原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33,289.7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原名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业主委员会签订《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该小区的房屋防水维修工程。经确认,2019年施工总价为220,715.6元,2020年的施工总价为312,574.1元。2021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业主委员会分立为三被告。因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33,289.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2元,减半收取计4,566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A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B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杉林新月C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