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3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效益,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执行费3590元。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8年9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
(1)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开户账号,但账号无余额且无资金往来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有蒙L494**欧玲牌小轿车一辆,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提供不了该车辆的下落。
(3)经我院通过乌拉特前旗房产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现住址楼房一套(产权证:1010208013**)该房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我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该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
(4)我院于2018年12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进行财产现场调查,其对***的财产状况也不知情。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书面笔录)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9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