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特1290号
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套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5817797368。
法定代表人康效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人杨忠林,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忠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
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杨忠林欠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800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20800元。如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则视为所有未到期款项均已到期,申请人***、杨忠林立即支付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800元。利息请求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内蒙古富康荣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忠林于2021年7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