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和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嘉和电梯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塔建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庄洪道,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金石塔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亮。

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石塔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3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金石塔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305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