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11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88382J,住所地江山市江滨四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