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2544号之一
原告:江苏聆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幢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1K9J45。
法定代表人:占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位化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92667434R。
法定代表人:刘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30。
法定代表人:李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苏聆静建材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项目维修款10000元;2、济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维修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聆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2.77元,保全费2815.18元(原告已预交),就原告减少诉求部分受理费4067.77元,本院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281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红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