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718号
原告: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龙,总经理。
被告:济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郑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