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809号
原告: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海尚世界1幢3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282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工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