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庆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财保54号
申请人五莲县庆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五莲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五莲县庆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五莲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6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庆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