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庆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莲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570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莲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丕猛
法官助理***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