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9751号
原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3门)。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2025年8月6日,原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