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2民初2115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产业区。
被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实缴16,747元,退回16,72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