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107号之二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2025年5月26日,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68元,由原告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