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度士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山度士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度士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与经七路之间,天汊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06816332。
法定代表人:唐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2943948W。
法定代表人:任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山度士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185元,未执结标的13013.2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9386.8元。
2.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建钢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协助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安徽省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安徽山度士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