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02民初1702号
原告: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未提供身份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陕西伊广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