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444215298,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25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8-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己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