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1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大庆市大同区双泰有机肥厂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444215298,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25号。
负责人:***,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95235980P,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12栋15门。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系大庆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第三人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对于第三人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在2016年3月1日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支付管道使用费,而第三人大庆市奇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管道自2014年起至起诉时一直处于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状态,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