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9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7707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法定代表人:付如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4442152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副主任,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董 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