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达能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达能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计359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