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286号
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8722Q。
法定代表人:赵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欣,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2679611X。
法定代表人:赵健,总经理。
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