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盛枫叶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286号

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8722Q。

法定代表人:赵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欣,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2679611X。

法定代表人:赵健,总经理。

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宇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