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12025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壹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2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原告上海众壹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