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赣032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琴亭县琴亭镇六模村四栋屋7号2室,公民身份证36243119********。 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69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关于李某某申请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14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