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22号之二
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上海品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3月28日依据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裁定解除该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9.50元,减半收取计3,139.75元,保全费2,179.80元,合计5,319.55元,由原告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