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693846。
法定代表人:汪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42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有房产登记信息,前期已轮候查封;前往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目前已经重组并即将开盘,相关案件会逐步处理。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