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107号
申请人: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9714538W.
法定代表人:钟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泰和县。
被申请人: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KMXY4W.
法定代表人:董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5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建华
审 判 员 陈荣暖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