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743号
原告: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78号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霞,***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春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