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47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81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78号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60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栾艺铭,董事长。
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7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共计301288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3号街区73M1地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号为:开有限国用(2006)第9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京GUF698、×××、×××、×××、×××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1层1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2层2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3层3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2幢1层1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4幢1层1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11幢1层101、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3幢1层101(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共计301288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五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