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6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2015)凉民初字第62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任务,即被执行人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325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