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75号
原告:内蒙古通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通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核算并对账,被告确认本案案涉工程款项均已偿还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通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通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通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