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9136号 申请人惠州市天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河背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X2HHA15。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智汇创新中心A栋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871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惠州市天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州市天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65.5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349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65.5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以达成庭外和解,现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申请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深圳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