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78号
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体育街华创园**。
法定代表人:吴达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渠,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恩,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越体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迅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高淳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越体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越体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协商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2元,减半收取2369.6元,由原告福建引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黄阿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