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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梁平县洁美环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315号 原告***,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合兴镇。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北池街。 被告梁平县洁美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东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80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人民西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87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梁平县美洁环卫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00元,减半收取97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