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21民初1731号
原告: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曙光路66号日照空港科创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H6A2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8395250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启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直升机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架AS350B3E型直升机。合同2.6条明确约定,买方付款达到9500000后,卖方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相应税款。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仅给原告开具2166000元发票,剩余购机款7334000元未给原告开具发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向贵院起诉。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升机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本案原告方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