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用航空有限公司、山东旭景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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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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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H6A22T。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王乃琛,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旭景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学街138号2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PNK50P。
法定代表人:陈娜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旭景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旭景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费9.5万元及诉讼费108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旭景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大额无银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经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申请人未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表示不同意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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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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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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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