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用航空有限公司、辽宁富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8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富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飞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91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欠款676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法律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为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全部银行账户;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5.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富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到期债,梅河口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该笔款项财政局一直未拨付下来,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冻结了辽宁富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吴志丹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