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执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H6A22T。
法定代表人:安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五莲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839525088。
法定代表人:吴庆阁,总经理。
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日仲调字第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经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为B-7447、航空型号和制造人为AS350B3/EUROCOPTER的飞机,保全标的额为450万元(首封),于2018年7月5日再次查封该飞机,保全标的额为560万元(第三轮候)。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鲁11执2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查封飞机。2018年10月16日委托淘宝网对该飞机予以公开拍卖,2018年10月17日,申请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00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飞机。2018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8)鲁11执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买受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取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为B-7447、航空型号和制造人为AS350B3/EUROCOPTER的飞机所有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与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无车辆、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2018年11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相关情况并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