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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1181民初1698号 原告: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聚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6日)共计5873.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用3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9日签订《德兴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租赁合同》及《德兴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德兴市**道**楼**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约定年租金为7800元。2021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租金欠条,但未履行。2023年3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明确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拖欠租金5005元、违约金758.68元、利息110元,共计5873.68元,并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支付,则需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不付,故起诉。 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原告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德兴市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租赁合同》及《德兴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将位于德兴市**道**楼**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约定年租金为7800元。2021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租金欠条,但未履行。2023年3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明确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拖欠原告租金5005元、违约金758.68元、利息110元,共计5873.68元,并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支付,则需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此后,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原告公司按约出租房屋后,被告公司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租金,被告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若违约则承担违约金、利息及原告追索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损失,该承诺系被告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利息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05元及违约金758.68元、利息110元,合计5873.68元; 二、由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江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元及保全费120元,合计161元,由被告江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