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3613号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生,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