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76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平。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称与被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并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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