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3613号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玲,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生,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杨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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