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州,系该公司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云,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系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金川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云、李飞,被上诉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部分债权转让给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故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20.90元,退回上诉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苑明珠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杨晓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