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3285号
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萝卜嘴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677268851。
法定代表人:李耀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春,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金川大道西侧,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2635251831。
法定代表人:王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