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629号
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金川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歆,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2元,由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