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金川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歆,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
法定代表人:何健康,董事长。
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初步验收款235.8万元及翻车机调试费8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因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互有支付义务,为此,本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支付金额进行核对及调解。调解中被执行人对翻车机调试费80万元的执行有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没有申请执行翻车机调试费80万元的内容,而本次恢复执行却增加了该内容,并认为该内容的申请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就该异议其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希望法院给时间其完成该异议的工作。而其他没有异议的支付内容被执行人表示会按双方所定时间履行完毕。2022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需要时间继续和被执行人沟通,提出先撤回本案的执行,若协商沟通解决不了,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205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华
审判员 陈建中
审判员 黄丽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