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海燕山温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26民初6397号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新材料创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用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宁海县深甽镇标志塔及信息化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被告所属温泉景区内建设一座铁塔及配套设施,为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同时为被告提供五年运营保障服务。项目总金额为1100000元,其中一次性技术服务费350000元,年服务费15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一次性技术服务费350000元。自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被告于2019年6月31日(合同笔误)前支付第一年服务费150000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服务费150000元于每年6月31日(合同笔误)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完成了铁塔建设并提供运营保障服务。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支付一次性技术服务费350000元,于2020年5月29日支付了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的服务费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了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的服务费150000元。2021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两年的服务费300000元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两年的服务费300000元,现被告未予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告抗辩称铁塔的灯光等出现问题,原告未能保障铁塔的正常服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关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技术服务费3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