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6民初5053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