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植海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4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800号2层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8947540R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922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072元、执行申请费27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因金额较小,本案中暂不予扣划。截至202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72元、执行申请费2783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4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